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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必看】 解读《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025-11-18 16:35:03 55 字号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解读  

   第一条(制定目的)

  该标准旨在指导各地排查燃气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防范爆炸、泄漏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解读 

第二条(重大隐患定义)

重大隐患指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行为,如燃气管道泄漏未处理、气瓶非法充装等。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解读  

第三条(适用范围)

县级及以上燃气管理部门需按此标准识别隐患,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解读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

判定情形:

1.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公司未取得合法资质;

2.未建立安全制度:如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用户安检等制度缺失。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解读  

第五条(燃气厂站安全隐患)

判定情形:

1.储罐无监测装置: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或超限报警功能;

2.设备不防爆:厂站内爆炸区域的电气设备未达到防爆等级;

3.未设泄漏报警: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爆炸下限20%的区域未安装报警装置。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解读  

第六条(管道占压隐患)

判定情形:

1.中压及以上管道占压:地下燃气管线被建筑物、构筑物压占;

2.违规敷设:管道穿过排水管、电缆沟等地下空间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解读  

第七条(气瓶违规操作)

判定情形:

1.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燃气公司充装来源不明的气瓶;

2.销售非法气瓶: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气瓶。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解读  

第八条(燃气无警示性臭味)

判定情形:燃气未按标准添加警示性臭味剂。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解读  

第九条(用户安检隐患)

判定情形:

1.燃气设备违规安装:燃气管道设置在地下室、卫生间等密闭空间;

2.使用淘汰设备:燃具或连接管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3.未书面告知整改:燃气公司发现隐患后未书面通知用户。

 第十条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解读  

第十条(其他重大隐患)

判定情形:其他严重违反法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如非法运输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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